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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诉张真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尉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张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真真,女,汉族。 原告张展诉被告张真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尉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张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真真,女,汉族。

原告张展诉被告张真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展及其代理人赵忠信、被告张真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0年11月22日,儿子张某某出生,2012年元月一日在原告老家补办结婚酒席。后于2013年1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结婚之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张昆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尉氏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一份;2、原、被告之间互相发送的手机短信打印稿5张;3、照片10张;4、视频截图一份;5、学费收据一份;6、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张。

被告张真真辩称,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并没有经常吵架,且对儿子尽到了作为母亲的义务,不同意离婚。

被告张真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2日,生下一子,取名张某某,2012年1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于2013年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结婚,从认识到结婚长达五年,且婚前已经同居生活并生下儿子。原、被告已经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婚后生活中出现一些不协调、产生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战 喜

                                             二О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瑞 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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