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09号 |
申请执行人赵建喜,男,1971年12月17日。 被执行人朱爱国,男,1988年3月6日。 在本院执行赵建喜与朱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爱国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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