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416号 |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淇滨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淇滨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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