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56号 |
申请执行人唐卫东,男,汉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姬晓光,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鹤州,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权利人唐卫东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开发的房地产均在虞城县,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云山 审 判 员 黄茂夫 审 判 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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