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终字第179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宝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鑫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尤根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胜卫,男,汉族。 上诉人洛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鑫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阮胜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宝强,被上诉人鑫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根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阮胜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 玲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杨 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殷春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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