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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国军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宛龙刑初字41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军,男。 辩护人张吉奎、杨清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军犯受贿罪,于2014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宛龙刑初字41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军,男。

辩护人张吉奎、杨清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军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军及其辩护人张吉奎、杨清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6、7月份,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时,收受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管理所所长高某某送的10万元现金。随后,赵国军帮助高某某介绍的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得一标段。2010年2月8日,赵国军支出公务用烟费用600元;2011年9月1日,赵国军支付彭李坑水库验收的省验收小组在丽都花园酒店食宿费用11879元;2012年3月1日,赵国军支出公务汽车燃油费用200元;2013年1月31日,赵国军将其中6万元用于购买私家停车位。

2、2013年1月份,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雷某某,为了让赵国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予以关照,在赵国军办公室送给赵现金1万元。

3、2013年9月份,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雷某某,为感谢赵国军在工程施工期间的关照,在赵国军办公室送给赵现金1万元。

4、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雷某某,为了让赵国军在工程施工期间予以关照,在南阳市张衡路市委组织部家属院门口雷的车上,送给赵国军现金1万元。

2014年4月18日,赵国军向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退回13万元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军受贿13万元,扣除2010年2月8日支出公务用烟费用600元;2011年9月1日,被告人赵国军支付彭李坑水库验收的省验收小组在丽都花园酒店食宿费用11879元;2012年3月1日,赵国军支出公务汽车燃油费用200元。共计收受他人财物117321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赵国军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高某某、雷某某、尚某甲、尚某乙、苏某某、杜某某、黄某的证言、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国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国军的辩护人提出:认为被告人赵国军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应从被告人赵国军受贿总额117321元中其为跑项目的不合理的公务支出15000元和30000元。且被告人赵国军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主动退出全部涉案款项,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6、7月份,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时,收受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管理所所长高某某送的10万元现金。随后,赵国军帮助高某某介绍的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得一标段。2010年2月8日,赵国军支出公务用烟费用600元;2011年9月1日,赵国军支付彭底坑水库验收的省验收小组在丽都花园酒店食宿费用11879元;2012年3月1日,赵国军支出公务汽车燃油费用200元;2013年1月31日,赵国军将其中6万元用于购买私家停车位。

2、2013年1月份,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雷某某,为了让赵国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予以关照,在赵国军办公室送给赵现金1万元。

3、2013年9月份,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雷某某,为感谢赵国军在工程施工期间的关照,在赵国军办公室送给赵现金1万元。

4、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国军在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雷某某,为了让赵国军在工程施工期间予以关照,在南阳市张衡路市委组织部家属院门口雷的车上,送给赵国军现金1万元。

另查明,2014年4月初,中共南阳市卧龙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卧龙区水利局彭李坑水库管理所所长高某某案件时,对被告人赵国军进行了谈话调查。在谈话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赵国军主动交待了其本人的受贿事实。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国军向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退回13万元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国军的供述:

1999年4月至今我在卧龙区水利局工作,历任工会主席、副局长。我任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期间主抓计划、基建工作,主要是全区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河道治理工程。彭李坑水库出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是卧龙区彭李坑水库管理所所长高某某给我介绍的河南中牟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大概2009年该工程招标前,有天高某某到我办公室,

给我说几年前,他们水库申请除险加固项目,前期费用全部由水库垫支,花费较多,他想找个朋友干一个标段,解决前期为申请项目垫支的经费,他说给杜某某局长汇报过此事,杜某某局长同意。大概09年6、7月份一天,该工程招标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天高某某来到我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小黑包放在我办公桌上,对我说项目计划到了马上要招标,希望能让他找的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一个标段干,让我在招投标过程中多帮忙,当时我答应了,随后他就走了。高某某介绍的公司中标了,中了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因为我当时任水利局副局长,主管除险加固工程,工程招标主要由我负责,况且如果中标,以后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支付还要找我,所以他给我10万元现金。我没有退还给他,就我俩知道这事。我接到高某某给我送的10万元后一直在家放着,因我在张衡东路市委组织部家属院购买一套房子,一直没有买车位,我为了停车方便,2013年初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这个小区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花了6万元,其余4万元我用于个人日常花销了。高某某给我送钱后,我就给杜某某局长汇报了高某某有个关系想承接1标段的事,杜局长当时表示同意。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我给参评评委打招呼,说明了这个项目前期费用都是水库垫支,希望评委们能给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个标段干,评委们当时认可了,最终他们公司中了第一标段。参与评标的评委我不认识,都是在全省水利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在招标前我们局里请这些评委吃饭时,我给评委说明了这个项目前期费用都是水库垫支的,希望他们能把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给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评委们当时认可了。这10万元我没有用于公务支出。

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是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2月份左右中的标,标的额是600万元左右,项目经理雷某某。雷某某在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施工过程中,分三次给我送了3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1月份一天,他来到我办公室将内装1万元现金信封给了我,对我说快春节了,来看看我,工程上让我还要多关照,我让了一下,随后就将信封放我办公室抽屉了,之后就走了。第二次是2013年中秋节前,雷某某来我办公室,将一个内装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说过节了来看看我,并说了工程上感激的话,随后他就走了。第三次是2014年元月一天傍晚,我接到雷某某电话,说在我家门口路边,要见个面给我说点事,我出去后,来到他的车里,他将一个内含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我,说过年了,来看看我,并希望我在工程上照顾,随后他就走了。这3万元我收下了,至今未退还。这3万元我个人日常支出了。因为我是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兼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管局副局长,主管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他给我送钱就是为了感谢工程施工中以及工程款的拨付上给他的照顾。工程建设上没有为难他们,工程款手续走到我这里,我都按工程进度及时给他们签字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先由施工单位自报,按工程单位经龙王沟水库出险加固工程建管局验收合格,逐级报我这签字审批,再由局长杜某某审批后,由卧龙区水利局财务支付,该工程未完工,下余100多万工程款未拨付。这3万元我没有用于公务支出。

(1)2009年8月初,当时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要招投标,省里随即抽调了5名评标专家来南阳,开标前给每个人送了3000元。一共是15000元。这5名评标专家是哪个单位的,叫什么我忘了。送这15000元,还有水利局工管科副科长黄某知道。这15000元我没有在单位报销,因为这是高某某给我的钱,让我运作中标的,所以我没在单位报销。(2)2010年2月8日,购单位招待烟花费600元”这笔费用因为时间长了,同时发票盖章也不太清楚,所以我一直没有报销,具体为什么事买烟我忘了。“发票号码:03454375——0345377  3张 200元票值  共计600元”经我辨认,这600元的发票是我支出的。这张发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报销的。(3)在2010年11月至12月,因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省水利厅两次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技术验收和工程验收,来这两次都是我具体招待安排的,钱也是我出的,共花费了11879元。这笔费用我没有在局财务报销,因为丽都花园不是卧龙区政府采购办的定点单位,所以没有报销。我没有采取其他方法在局财务报销。“丽都花园酒店宾客入住记账单及用餐结算单共6张”,经我辨认,就是我支出的。(4)“2012年3月1日,加油费200元”这笔费用因为时间长了,工作忙没有及时报销。 “发票号码09058041  金额200元”经我辨认,是我支出的。(5)2011年元月,蒲山镇周湾村一个叫尚某乙的人到我办公室,我将30000元现金交给他,让他带给村里。随后他见到我说钱给村里了,并把村里开的收款收据也给我了。这是事先局长杜某某叫我办的,给蒲山镇周湾村的河道治理款。这30000元我没有在局财务报销,因为局财务没有这笔费用。“收款收据   票号2091351  人民币叁万元整” 经我辨认,就是我支出的。(6)“2013年8月初,潦河安皋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用15000元” 2013年8月中旬,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来了10名专家,我给他们每人安排了1000元的评审费,是在国际饭店给的。年底时这个项目在郑州进行了复审我又给5名专家,每人1000元现金。共计费用15000元。以上专家都是哪个单位的,叫什么我忘了。我送这15000元,没有其他人知道。这15000元没有在单位报销。因为都是现金支付的,没有发票,我也没有采取其它方法报销。 “借条  今借到现金壹万伍仟元整用于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费支出  借款人:苏某某  2013.8.7”辨认过,是我支付的。苏某某并没有在局里借到钱,我也没有给苏某某15000元,因为钱是我出的,所以我把苏某某打的借条放在我这。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1998年9月转业至南阳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任副经理,2008年水利系统改制申请退休,退休后被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聘为技术负责人。我以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大概是2008年初,有次在南阳市水利局院内遇到了高某某,他给我说:正在运作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需要一笔钱,想让我帮忙筹措一点,等到项目跑下来,也尽量帮我中一个标段。当时我想着给他筹措点钱,等于是借给他,也给我有利息,等将来这个项目跑下来,自己也能中一个标段就好。当时我筹了20万给他,他用他们水库的房产证在我这里做抵押,约定利息1分,也没说多久还,他给我开了个收据。过了2、3个月,他又联系我,说还差点钱,让我想办法再筹5万,我筹到后就又给了他5万,他又给我打了收据。高某某是卧龙区彭李坑水库水管所所长,因为我们都是水利系统的,所以以前就认识。我分两次借给高某某的钱都是我个人的钱。项目资金批下来后,2009年12月份高某某将本金和利息一同还我了,我将他当时给我打的收据还给他了。项目下来后,卧龙区水利局开始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我就以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报名参加竞标了。2009年6、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天和高某某谈话中,他给我说要想竞标成功应该去做做工作,让我准备8万元给他去运作。过了2、3天,高某某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没有,我说准备好了让他到我家来拿,在我家附近天山路路边,我将用报纸包着的8万元现金给了高某某,他收到后走了。工程开工没多长时间,高某某给我说招标时还多花2万元,他自己垫的钱,让我给他补出来,我就又给了高某某2万元现金。我给高某某2万元钱,他没有给我打手续,这些钱是我个人的钱。最后我中了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标的额440万元左右,2010年11月份工程竣工,工程款已经结清。截至目前,高某某也没有将10万元退给我。我不知道为了中标成功,高某某花了多少钱,花到了那里。

(2)证人高某某证言:2003年3月至今我任卧龙区彭李坑水库水管所所长,我主要负责水库的工程维修、防汛防旱、水库周边的管理。2009年初,上级拨付资金对彭李坑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卧龙区水利局对此工程进行招标,共分为三个标段,通过程序,最终三个公司中标,我给卧龙区水利局介绍我的朋友李某某以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公司的名义中了该工程的第一标段。李某某是我一个朋友,以前都是水利系统的。几年前,我们水库就申请除险加固项目,御龙公司参与此项工程的前期工作,当时御龙公司为项目共花了40万元,但是项目一直没批下来,后来御龙公司表示这个项目不做了,就一直找我们水库要这40万,有一年春节前,御龙公司还找到我,威胁说再不还钱,让我年过不去,2008年初我没办法找到李某某,说跑彭李坑水库进行除险加固项目要一笔钱,让他帮忙筹措,等到项目跑下来,也尽量帮他中一个标段,李某某同意了,没多长时间他给我25万元,我给他打有条,我自己又筹了15万,就将40万元还给御龙公司了,因为当时李某某借给我钱让我还御龙公司,我很感激,当时我给李某某也说过,项目跑下来后,看能不能帮他协调一个标段。李某某中标后,这25万就从项目资金拿出来了。我的15万元也拿了出来。后来我帮助李某某找我们卧龙区水利局领导运作这事,我先找了水利局长杜某某,说了此事,他没有明确表态,随后我又找了副局长赵国军说了此事,赵国军说要请示杜某某局长,我说我给局长说过了,也给他说前期费用全部由水库垫支,花费较多,我想着找李某某一起干一个标段,弥补前期的开支缺口。为了中标成功,我给赵国军送过10万元现金。大概是2009年6、7月份,我去赵国军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小黑包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对他说彭李坑水库管理所在除险加固项目上花费较多,出了很大力,项目计划也到了,希望能中一个标段,准备点心意,希望他能在招投标过程中多操心。他推让几下,收了。他答应帮忙,随后我就走了。我给赵国军10万元,就我们2人在场。都是100元面额的,共十沓。赵国军是水利局主管除险加固工程的领导,工程招标主要是他负责,我为了竞标成功,给他送了10万元现金。况且中标后,以后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都要找赵国军。这10万元中8万元是竞标前我找到李某某说要想竞标成功,要去表示下心意,让他给我准备的,是李某某的钱。其余2万是我个人的,2009年6、7月份,我到李某某位于天山路家的路边,他给我8万元,李某某给我8万元后,我觉得少,就自己加了2万,凑够了10万,后来工程施工中,李某某又将这2万给我了,后来赵国军没有将10万元退给我,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8月中的标,并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了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1标段协议书,2010年1月工程竣工,2012年下半年工程款已经付清。具体工程招标过程和工程款支付上赵国军如何运作我不知道,他也没有给我说过,但是河南牟山黄河水电有限公司通过我把钱给赵国军后,就中标了,在随后的施工进度中没有为难,并且及时拨付工程款。

(3)证人雷某某证言:2010年3月至今在东平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1年下半年,卧龙区水利局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2011年10月,我公司中第一标段,我具体负责工程实施,2012年元月份开工,目前没完工。第一标段标的额600万元。目前该工程已经完成了90%,卧龙区水利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每次都是按照工程监理认证、业主认证、财务科认证后拨款。因工程未完工,下余100多万工程款未付。业主认证是水库管理所、水利局工程技术科和主管局长签字认证。我在干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期间,分三次给水利局副局长赵国军送过3万元。我们公司接了卧龙区水利局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后,赵国军是主管工程的副局长,业主认证必须由他签字,由于业务往来,我们就认识了。第一次是2013年1月份的一天,我在车站南路水利局四楼赵国军办公室,当时就我们2人,我将内装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他,对他说快过年了,来看看你,工程上还要多照顾。他推让了一下,随后就将信封放到他办公室抽屉了,之后我走了。第二次是2013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那天上午我到赵国军办公室,将一个内装1万元现金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说过节了来看看他,感谢他在工程上的关照,随后闲聊了几句我走了。第三次是2014年1月份一谈,大概下午5、6点,我开车到张衡东路赵国军家门口,给他打电话说见个面,随后他出来,在我车上,我将内含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了他,说“快过年了来看看你,感谢你工程上关照。他接到信封后,放进了他的衣服口袋。这3万元是100元金额。这个工程是我个人承包的,这3万元是我个人的,公司财务上没有记载。给赵国军送3万元,我没有给别人说过。赵国军是卧龙区水利局主管工程的副局长,卧龙水利局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每次拨付工程款需要主管局长赵国军签字把关,所以我去找他,希望它能在以后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拨款过程中多关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赵国军没有刁难我。这3万元,赵国军至今没有退还给我。

(4)证人尚某甲证言:我1992年在蒲山镇周湾村任村会计至今。我是蒲山镇人大代表。泗水河桥建的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桥在下大雨时经常被冲,我们在2010年8、9月份,大修一次。这次马园泗水河桥大修的资金其中有3万元钱是卧龙区水利局给的,其他的是我们自筹的。当时卧龙区水利局局长是杜某某,在我们村工作过,他知道马园泗水河桥的冲坏及修理情况,水利局又管这个事。我们村委领导找到杜某某后,杜某某同意给修桥款。2011年1月20日,我收到我弟弟尚某乙给的3万元现金,他说:“这3万元是卧龙区水利局领导让我捎给村里修马园泗水河桥的款。”他没有说是谁给的,我也没有详细问。我直接把这3万元下账,全部用于修马园泗水河桥的费用。收款收据“NO2091351   经过我的辨认,这张3万元的收据是我开的。第二联收款联给了尚某乙,叫他给卧龙区水利局送去。

(5)证人尚某乙证言:我是2008年10月份开始干水利工程至今。不是人大代表、不是政协委员,我主要是在卧龙区水利局干河道治理工程。和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赵国军接触比较多,因为他是管水利工程的,所以接触比较多。马园泗水河桥建的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桥在下大雨时经常被冲,我们在2010年8、9月份,大修一次。2011年1月中旬,我到卧龙区水利局办事,见到赵国军,在赵国军办公室,赵国军说“这是3万元钱(马园泗水河桥修桥款),是给你们村的,你带回去”我也没有具体问,就接住了。回村后我把这3万元钱给我们村村会计尚某甲(我哥)了。他给我开有收款收据,随后我把这3万元的收款收据给赵国军了,是在赵国军办公室给的。这3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有没有包装我记不清了。赵国军没说过这3万元钱是从哪来的,我也没有具体问。赵国军给这3万元钱时,有谁在场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收款收据NO2091351经过我的辨认,这张3万元的收据是尚某甲开的。我又把这个收款收据给赵国军。

(6)证人苏某某证言:我是1996年9月份在卧龙区兰营水库管理所工作;2003年3月到卧龙区冢岗庙水库管理所副所长;2009年元月至今在卧龙区水利局防汛工管科工作。汛工管科的工作职责主要有水利防汛、工管、计划、工程建设等。主要领导有副局长赵国军,分管计划、工程建设工作;局纪委书记王峰,分管防汛、工管工作。“今借到现金一万五千元整,用于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费支出   借款人:苏某某  2013.8.7     赵国军、杜某某签名” 是2013年8月份,为了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要,赵国军让我到局财务借款一万五千元,我就打了这个借条,杜某某和赵国军签字后,我到局财务借款,局财务说该项目工程款未到,无法借支,没有借给我钱。后来我把这个情况给赵国军说了,赵国军说他那里有点钱,暂时先用,并让我把借条给赵国军,他没有把一万五千元现金给我,我也没有为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花一分钱。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这个项目是2013年8月中旬做的。这一万五千元是否支出我不知道,没人给我说过。

(7)证人杜某某证言:我2008年3月担任卧龙区水利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我全面负责卧龙区水利局的日常行政及党务工作。(1)原始凭证粘贴单;领导批示,同意支,杜某某,2010年2月8号,张数;3,金额;小写;600元,经办人;赵国军,2010年2月5号。附件;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发票号码:03454377;烟,200元,发票号码:03454376,200元 发票号码:03454375,200元经我辨认,是我同意支的。为啥事支这600元钱我记不清了。是否报了我不知道。(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发票号码:09058041,付款单位:水利局,93号汽油,200元钱。我不知道这件事。(3)借条;今借到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用于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费支出。借款人:苏某某,2013年8月7号。属实,赵国军,2013年8月7号。同意,杜某某,2013年8月7号。经我辨认是我同意借支的。是用于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费支出。但是否借出我不知道。用于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费用支出有多少钱我不知道。(4)2011年1月份,周湾村村委人找到我说,村里的桥冲垮了,学生上学不方便,需要钱修桥。我同意给他们钱并让副局长赵国军具体办这件事。这3万元钱是从哪里支出的我不知道。这3万元钱局里报了没有我不知道。(5)2010年年底,卧龙区水利局在丽都花园酒店住宿招待省验收小组和为彭李坑水库验收花费共计11289元,有这件事,具体情况我不知道。这11289元钱是谁出的我不知道。2009年,在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招投标过程中,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赵国军没有给我说过让他的关系户干这个标段。

(8)证人黄某证言:我是1997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13年10月在卧龙区水利局防汛工管科工作,2008年10月担任副科长;2013年10月至今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纪委监察室主任。“丽都花园酒店宾客入住记账单 NO.012488”合计2221元,“丽都花园酒店宾客用餐结算单”合计2370元,经我辨认,是我本人签字办理的。这笔费用是因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省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技术验收和工程验收,局里在该酒店招待安排,副局长赵国军让我经办。以上费用我没有结算,是谁去结算的我不知道。2009年8月份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工作,我参与了。评标专家是省水利厅从招投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一共有5人。具体叫什么,是哪个单位的,我没记住。除了正常招待以外,在招投标专家住的宾馆里,副局长赵国军拿的现金,让我帮忙分装在牛皮纸信封里,然后交给赵国军,他说是给招投标专家的费用。一共有5个信封,具体多少钱,时间长了,我忘了,我也没有去送。给招投标专家的钱是哪来的我不知道。给招投标专家的这笔费用是否在单位报销我不知道。

3、书证

(1)被告人赵国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赵国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中共南阳市卧龙区委组织部干部档案摘抄

证实赵国军个人任职情况,其2002年5月至今任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的事实。

(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宛龙政文【2002】48号文件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于保峰等20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02年7月4日赵国军任区水利局副局长的事实。

(4)南阳市卧龙区水利局关于赵国军同志分管工作情况的说明 

证实赵国军在1994年4月调入区水利局,任职工会主席,2002年7月至今任水利局副局长,分管局计划基建统计、水利规划、水利科技、水利学会、协会等工作的事实。

(5)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文件  宛龙政文【2009】74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通知》证实2009年6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成立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做为项目法人单位,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赵国局为成员之一。

(6)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文件  宛龙政文【2011】131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通知》证实2011年10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成立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做为项目法人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卧龙区水利局副局长赵国军为成员之一。

(7)情况说明

证实南阳市卧龙区纪委在办理高某某案件时对赵国军谈话调查时,赵主动交代其自己的经济问题的事实。

(8)协议书(合同编号WLQPLKCX-01)及工程款账簿、凭证 

证实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包方为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包方为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为445.1048万元。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支付给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情况。

(9)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WLQPLKCX-01)及工程款账簿、凭证

证实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包方为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包方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为614.9289万元。及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支付给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凭证。

(10)中共南阳市委党员电化教育中心收据

证实2013年1月31日收到赵秀珍集房款6万元整。

(11)2014年4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监察局出具河南省罚没收入统计票据

证实赵国军在4月18日上缴13万元赃款的事实。

(12)蒲山镇周湾村委会泗水河整治专账

证实2011年1月20日收到区水利局款3万元,并1月20、30日支付用于修泗水河水泥管、工钱、用料、机械费等事项。

(13)薛向远手写情况说明  

经其本人辨认证实2010年12月6日,010486、010487丽都花园酒店团体宾客入住记账单和丽都花园酒店宾客用餐结算单2张系自己签名经办。受赵国军委派,为招待省验收组人员的费用,本人未去结账,未到财务报销。

(14)赵国军提交反贪局票据书证  

2010.2.8经办人赵国军签字,杜某某签字同意支600元烟钱。

书证丽都花园开具的2010年12月6日由薛向远签字经办招待彭李坑水库验收用餐及住宿费用4张单据。

丽都花园开具的2010年11月26日、12月4日由黄某签字经办住宿、会议、用餐票据2张单据。

付款单位水利局,2012年3月1日支付93#汽油200元。

赵国军提交的2013年苏雪瑞书写的1.5万用于潦河安皋段河道治理项目设计专家费支出借条,有赵国军、杜某某签字。

蒲山镇周湾村村委会出具2011年1月20日收据

(15)丽都花园民族饭店提供收据0005640、0005639,日期均为2011年9月1日,收到现金共计14678元。多于由薛向远、黄某二人签字(11879元)的款。

(16)丽都花园民族饭店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

证实2011年9月1日该饭店收到卧龙区水利局经办人员付款14678元,系卧龙区水利局累计消费,水利局经办人员将2010年11月26日-12月6日记账单据11879元取走的事实。

(17)陈东海手写且加盖卧龙区水利局财务章的情况说明

证实赵国军移交辩解公务开支的书证上的业务均未在单位财务账上支出。

上述事实,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赵国军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中12679元是因公务支出,不作为犯罪指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国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国军的辩护人辩称用于公务支出的15000元、30000元应从受贿款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军收受他人贿赂117321元的行为已经完成,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成立,其受贿数额不能扣除,应按实际收受他人的117321元定罪量刑,故被告人赵国军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赵国军在纪委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国军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国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国军的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二、 对被告人赵国军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杜    帅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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