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86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付长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滨,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帅,男。 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中贤,男。 原审被告谢克兵,男。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裴亚杰,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帅、郑中贤,原审被告谢克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