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特字第50号 |
申请人李晓平,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震,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 申请人李晓平与被申请人张震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无法送达听证手续。本院认为,此案不宜按特过特别程序审理,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其他程序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晓平的申请。
审 判 员 吴瑞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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