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安中执复字第15号 |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汤阴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郭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河南省豫北铜加工厂。住所地:汤阴县西门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贾永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海,该厂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殷都区法院)(2003)殷执字第34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执行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海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海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广 审 判 员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原保权
安法网11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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