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安中执异字第2号-1 |
异议人(被执行人)邱俊岚,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林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东,男,1971年4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魏东申请执行邱俊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邱俊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邱俊岚称“一、从异议人邱俊岚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的内容来看,大楼的增建部分不在法律文书中;二、增建部分产权不明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三、增建部分未支付工程队工程款。因此,大楼的增建部分不应包括在评估、拍卖范围中。” 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邱俊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邱俊岚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邱俊岚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克亮 审 判 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原保权
安法网118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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