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荥执字第665-1号 |
申请人董书珍,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少辉,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董书珍申请执行张少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少辉银行存款六十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柯 审 判 员 付志勇 审 判 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碧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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