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68号 |
原告木连培,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三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庭,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木连培诉被告焦三峰、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荥阳市万山路南段,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原告承包被告的外脚手架拆除工程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涉及的外脚手架拆除工程工地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高 攀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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