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604号 |
原告栗玉琴,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光,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梅,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 被告余西根,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玉琴诉被告缪梅、余西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玉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栗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上一篇:张博诉苏克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