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龙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孟祥德,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秀莲,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调确字第1号确认裁定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吕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吕秀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吕秀莲的丈夫张士禹(已死亡)在平顶山高庄矿实业有限公司伤亡抚恤金的全部款项,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矿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