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23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伟,男。 委托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套强,男。 委托代理人王红超、张力文,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国仓,男。 上诉人吴明伟与被上诉人牛套强,原审被告郭国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明伟的委托代理人刘用,被上诉人牛套强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超、张力文到庭参加诉讼,郭国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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