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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141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颖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
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北初字第141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颖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务事生气,1995年2月15日生育一男孩,2000年4月6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期间,被告不务正业,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原告经常是拳打脚踢,为此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三年,现双方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感情很好,2014年4月份,被告去北京时我们还在一起,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1995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甲,现在部队服役,2000年4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现正在接受中学教育。1997年原、被告一起到北京做生意,2013年7月,原告父亲患病住院,原告从北京回来照看,后就留家照看孩子上学。期间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没好好做生意养活家庭,双方因此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4月,原告到北京找到被告协商解决双方矛盾,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年5月26日,原告从北京返回,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身份证、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生活中出现一些误解和矛盾,双方都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处理好矛盾,避免家庭不和。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赵某某提出离婚,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黄某某不同意离婚,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共同努力,增进感情,加强沟通,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 颖 伟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振 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