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源民初字第651号 |
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营业场所:漯河市源汇区。 负责人徐玉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红娟,女,38岁。 被告胡宝中,男,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安然,女,汉族,系胡宝中之妻。 被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明,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诉被告胡宝中、安然、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胡宝中、安然住址查找当事人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但被告胡宝中、安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该地,无法与被告胡宝中、安然取得联系。法院书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胡宝中、安然的具体送达地址或户籍所在地等其他联系方式及被告的身份信息,但原告表示无能力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胡宝中、安然的住址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经法院书面告知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等其他联系方式及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提供的被告胡宝中、安然身份信息不明确,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构成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源汇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玉娥 代理审判员 李笑寒 人民陪审员 周 钢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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