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25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翠敏,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琴,女,汉族,1959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臧岩,女,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翠敏因与上诉人刘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翠敏的委托代理人聂建,被上诉人刘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岩、张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8元,退回上诉人付翠敏2018元,退回上诉人刘玉琴2300元。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