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105号 |
原告汤某某,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原告汤某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在工厂上班时相恋,于2002年7月5日领取结婚证,分别于2003年5月3日生一子汤某甲,2008年9月11日生一子汤某乙,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被告迷恋上网,后经常外出约见网友,原告对其劝告,但仍不知悔改,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2012年被告外出后不再回家。夫妻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汤某乙、汤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现居住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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