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内城民初字第180号 |
原告赵飞,男,1979年元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志广,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赵飞与被告王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水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元月20日借我现金12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偿还此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2000元,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有被告所写借款条及原告陈述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12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的请求,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飞现金人民币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水喜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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