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574号 |
原告刘云峰,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艳丽,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诉被告吕艳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峰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云峰负担。
审 判 员 贺松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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