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新民初字第3201号 |
原告鲁现发,男,1971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戎志亮,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留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现发诉被告刘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现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5 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鲁现发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韩 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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