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1119号 |
原告陈文智,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玉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金龙,男,36岁,汉族。 原告陈文智与被告时金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文智诉称,原告陈文智于2012年5月份购买了荣威350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C677N,该车价值70000元。原告陈文智将该车借给其弟黄河林使用。2012年9月20日,该车被被告时金龙非法扣押,经索要多次被告时金龙拒不返还车辆。2012年10月8日原告向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派出所报案,被告知该案系民事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豫AC677N荣威350轿车,(价值约70000元);2、将该车所载物品(高档茶具一套、示波器一台,电锤、风鼓机一个,护照,票据)返还给原告;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按每月租车费用3200元计算至归还车辆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邮寄送达后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因被告无明确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文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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