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881号 |
原告苗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苗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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