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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078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078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5日按农村习俗典礼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打架,2012年6月双方因生气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5日按农村习俗典礼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以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友好、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营 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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