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新城民初字第410号 |
申请人马宇航,男,2006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逢先(系申请人祖父),男,1956年出生。 申请人马宇航要求宣告耿光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宇航诉称,2007年11月份,我母亲耿光艳因家庭纠纷外出打工一直未归,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耿光艳为失踪人。 经查,耿光艳(曾用名耿光术),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岗北村3组,系申请人母亲。耿光艳于2007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马保保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服刑,马宇航现随其祖父母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耿光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耿光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耿光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申请人马宇航申请宣告耿光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耿光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坤亚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建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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