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4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限亮,男。 委托代理人黄娟、刘书臣,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朝伟,男。 委托代理人李红新,王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尚娜娜,女。 上诉人孙限亮因与被上诉人田朝伟、原审被告尚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温双双 审 判 员 刘艳利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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