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6-1号 |
申请执行人姬新志,男,1948年8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工人镇街道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卫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工人镇街道办事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270元(其中本金45000元,迟延履行金4770元,诉讼费925元,执行费5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林 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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