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郏民劳初字第38号 |
原告李建法,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邓照环,女,45岁。系李建法之妻。 被告冯朝阁,男,33岁。 原告李建法与被告冯朝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法的委托代理人邓照环、被告冯朝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建法诉称,2010年,冯朝阁在郏县青龙湖社区承包建筑工程,又将工程转包给李建法。并签订有合同。2012年2月7日,经李建法与冯朝阁进行结算,冯朝阁欠李建法17754元(有欠条为证)。后经李建法多次讨要未果。请求:判令冯朝阁支付李建法工资款1775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冯朝阁辩称,欠条确实是冯朝阁打的,但冯朝阁替李建法偿还了89000元的方木、模板钱。李建法用人家方木、模板没给钱,由于冯朝阁是替李建法担保的,冯朝阁把钱还了,按说李建法还得给冯朝阁70000多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冯朝阁在郏县青龙湖社区承包建筑工程。其将工程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李建法。2012年2月7日经双方进行结算,冯朝阁欠李建法工资款17754元。经双方同意由林彦彬执笔书写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 今欠李建发现金17754元整,共计壹万柒仟柒佰伍拾肆元整。(注:工资款)冯朝歌 2012年2月7日。” 冯朝阁在其名字上捺指印,并认可该欠款,但认为其替李建法偿还了89000元的方木、模板钱,李建法还应该给冯朝阁钱。 另查明,关于方木、模板钱,(2014)郏民初字第801号案件中冯朝阁已起诉李建法,现在处理中。 上述事实,有李建法提供的证明等证据、冯朝阁提供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0年,冯朝阁在郏县青龙湖社区承包建筑工程。其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李建法。2012年2月7日经双方进行结算,冯朝阁欠李建法工资款17754元,有冯朝阁捺指印的证明条佐证,且冯朝阁也认可该笔欠款,故对于李建法请求冯朝阁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冯朝阁辩称其替李建法偿还了89000元的方木、模板钱,因冯朝阁已起诉李建法,现在(2014)郏民初字第801号案件正在处理中。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朝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法工资款1775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被告冯朝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银 环 审 判 员 李 淑 清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永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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