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银河商务休闲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行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尹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庭,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卫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友谊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爱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小宝,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秋民,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辉市银河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卫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银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银河商务休闲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陈兴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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