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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娜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滨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丽娜,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月15日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2月19日经新乡市卫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滨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丽娜,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月15日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2月1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4)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娜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荔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娜及被害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丽娜冒用王雯的身份和照片,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和李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张丽娜以钱包丢失、母亲去世等理由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和李某某现金157700元,价值4929元的两部手机,充手机话费及网上购物共计3271.16元,价值198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丽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犯罪数额巨大,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丽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丽娜冒用王雯的身份和照片,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和李某某,骗取对方信任后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张丽娜以钱包丢失、母亲去世等理由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和李某某现金157700元,价值4929元的两部手机,充手机话费及网上购物共计3271.16元,价值198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分述如下:

(一)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丽娜以与被害人王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老君庵小区2单元6楼中户家中、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西路中国农业银行等地,向被告人张丽娜提供的农行卡6228481352301611418、6228481352300445016、工行卡6222021706012210085等账户汇款共计110000元钱。被告人张丽娜还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淘宝、QQ商城、易迅给其充手机话费、购买衣物等共计3271.16元,同时被告人张丽娜还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给其购买一部三星i9300手机及一部夏普手机,价值4929元。

(二)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丽娜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钢第六生活区租住地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张丽娜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706000332974共存款47700元整。同时被告人张丽娜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为其购买价值198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张丽娜被抓获归案,三星i9300手机、一枚金戒指被追回,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1)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骗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

(2)白色三星i9300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骗被害人所买的手机及戒指。

二.书证

(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

(2)汇款凭证.

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给被告人张丽娜汇款的凭证。

(3)现金收据.

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给被告人张丽娜所买的首饰价值1980元。

(4)黄金戒指照片、鲜花照片及毛绒玩具照片各一张.

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给被告人张丽娜购买的黄金戒指、鲜花及毛绒玩具外观。

(5)生活照片7张.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以王雯的名义,下载王雯的照片给被害人李某某发的生活照片。

(6)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通过网银转账、自动柜员机存款等方式给被告人张丽娜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的明细,共25笔共计80000元。

(7)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王某某2012年4月8日、2012年11月8日分两次共给被告人张丽娜提供的张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存款3600元。

(8)中国邮政储蓄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王某某2011年12月12日、2012年2月26日分两次给被告人张丽娜提供的董文勇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共存款2500元。

(9)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被害人李某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月8日分26次给被告人张丽娜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共存款47700元。

(10)河南移动官方充值记录及网上订购鲜花、购买衣服等网上记录,由被害人王某某提供,共27页。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给其充手机话费,买衣服及鲜花等共计3395.96元。经与被告人核实,除去移动电源124.80元,共计3217.16元。

(11)网上购买手机交易记录,共4页。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骗取王某某给其买过2部手机,共计4929元。

(12)到案经过2份.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于2014年1月15日,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六生活区88号楼5单元4楼东户被抓获归案。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系被告人张丽娜的弟弟)

证明:其姐张丽娜没有工作,他家装修房子,张丽娜没有出过装修钱,也没有给过他钱,他母亲杨某某在2003年出过车祸,之后没有做过其他手术,没有生病住院。他本人有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他不知道张丽娜在网上诈骗别人的事。

(2)证人杨某某(系被告人母亲)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系她女儿,没有工作。她是在十几年前出的车祸。平时张丽娜给过她几百元钱,没有给过她大钱。张丽娜没有给家里装修过房子花四、五万元,也没有给她看病花过二、三万元。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依法所做的三份陈述

证明:2011年11月份,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认识了自称叫“王雯”的被告人张丽娜。后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从2011年12月12日至2013年初,被告人张丽娜以钱包丢了、母亲生日、母亲去世、骨折做手术、爷爷去世、开幼儿园等理由,骗取他现金共计122000元,及一部夏普手机,一部三星i9300手机,共计4900元。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证明: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丽娜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钢第六生活区租住地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张丽娜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706000332974共存款47700元整。同时被告人张丽娜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为其购买价值198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

五.被告人张丽娜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被告人张丽娜于2011年在世纪佳缘网站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张丽娜冒用王雯的身份并将王雯的照片发给了王某某。张丽娜取得王某某信任后二人开始交往。之后张丽娜先后谎称钱包丢了、家人出车祸,家人去世等向王某某借钱 ,共骗取王某某八九万元。期间张丽娜以自己手机坏了为由,先后让王某某买了两部手机,一部红色夏普手机、一部白色三星9300手机。她于2013年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谎称自己叫王雯,家是西安的,做导游工作,并发了几张王雯的照片给李某某。后二人谈恋爱。 期间张丽娜先后以钱包丢了、家人去世、还别人钱、租房等理由让李飞往她的银行卡里汇钱。共骗李某某四万元左右和一枚戒指。        

六.辨认笔录一份

证明: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是被告人张丽娜。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7880.16,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丽娜犯诈骗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丽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贾喜庆

                                             审判员 张子超

                                             审判员 王官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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