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四终字第40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金山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区。 法定代表人:詹翠苹,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保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黄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上川、白喜华,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雷东海,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漯河市金山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预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被上诉人雷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山预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保群、杨爱云,被上诉人建筑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安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川、白喜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雷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对其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琨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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