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82号 |
申请执行人王尚武,男,1931年4月5日。 被执行人李春甫,男,1969年12月27日。 在本院执行王尚武与李春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甫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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