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353号 |
原告王军伟,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老丙,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伟诉被告陈老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伟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军伟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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