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宛龙刑初字第300号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建四(绰号“四儿”),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所刑诉(20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建四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建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日晚,在杜辉(已判刑)指使下被告人郜建四伙同樊文轩(已判刑)、余阳(已判刑)盗窃南阳市滨河路高第街56号茶餐厅门口的一头石狮子,樊文轩开车拉余阳、郜建四一同前往高第街56号门口,用撬杠将一头石狮子撬掉后搬车上拉至南阳市肿瘤医院夹道内一棵树下。事后,杜辉开车将被盗的石狮子拉至四坝沙场隐藏。经鉴定,该石狮子价值人民币3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建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郜建四的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郜建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2日晚,在杜辉(已判刑)指使下被告人郜建四伙同樊文轩(已判刑)、余阳(已判刑)盗窃南阳市滨河路高第街56号茶餐厅门口的一头石狮子,樊文轩开车拉余阳、郜建四一同前往高第街56号门口,用撬杠将一头石狮子撬掉后搬车上拉至南阳市肿瘤医院夹道内一棵树下。事后,杜辉开车将被盗的石狮子拉至四坝沙场隐藏。经鉴定,该石狮子价值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郜建四供述: 2012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大约七八点,樊文轩和我在南阳市卧龙路中青网络俱乐部打台球,杜辉给樊文轩打电话,打完电话不久杜辉又到我们在的中青网络俱乐部,对我俩说南阳市高地街56号茶餐街门口有两个石狮子,让我们过去偷石狮子然后给杜辉,杜辉答应给我们1500元钱。杜辉给我们说完后先离开了,大概到九点多钟,樊文轩开着车拉着我到南阳市红庙路中段一个杂货店买了一个撬杠和一根大约10几米的指头肚粗的尼龙绳。买完之后我们又回到中青网络俱乐部,樊文轩给狼头打电话让狼头过来帮忙,大约晚上23点多,狼头找到我们,我们一起又打了会台球,次日凌晨一点多钟,杜辉给樊文轩打电话问我们去没有,樊文轩说:“我们就准备去。”,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开着车沿卧龙路往东到滨河路高地街东边一个大铁门门前看有没有人,看没有人后,我和狼头下车每人拿一个撬杠到高地街茶餐厅门前去撬石狮子,刚把石狮子撬掉,我们看到有一个骑摩托的从路边经过,我们赶紧到车上,车往前开了了十几米,摩托车过去后我们又倒车回去。我和狼头又下车去抬石狮子,抬不动,樊文轩从车下来帮忙抬,我们三人把石狮子滚到车后排座上。然后我们开车沿滨河路向南接着沿新312国道绕道北京大道师院口往东到肿瘤医院大门对面的一个夹道内,到狼头他妈家大门口一棵树旁,我们把石狮子从车上滚到树底下。之后我们离开,在车上樊文轩给杜辉打电话说石狮子偷到手了。杜辉问偷到几个,樊文轩说:“偷到一个”。杜辉问:“嫩笨,为什么不偷两个?”。樊文轩说可能有人发现报警了,所以只偷一个。然后我和狼头在工业路和卧龙路交叉口下车离开,我回了大众村暂住处,狼头不知道去哪了。下车的时候樊文轩说他和杜辉准备去高地街茶餐厅附近看看到底有没有人报警。第二天上午樊文轩去找我说:昨晚有人报警了,有警车在附近转,让我小心点。我们作案前买了一个撬杠和一根尼龙绳,车上原来有一根长撬杠。作案时所驾驶的车是铃木牌雨燕轿车,黄白色,樊文轩的车,车牌号我不记得了。偷的石狮子后来听樊文轩说杜辉拉走了。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杜辉供述: “崔四”给我说,南阳高第街56号的茶餐厅门口的两头石狮子值钱,我就想找人去偷过来后,交由他去卖然后给我分钱,后来我就找樊文轩、“榔头”和“四”去偷石狮子,可是他们第一次去偷整不动没有得手,过了两天,2012年3月2日晚上八九点钟我到中青网吧旁边的台球室见到樊文轩,给了他100元钱买撬杠,要他们当天夜里再去偷,事成之后给他们1500元钱。次日凌晨2时许,樊文轩给我打电话说只偷了一头石狮子,并且存放在肿瘤医院对面的夹道内,我让他们拐回去偷另一头凑一对好卖,他们说惊动人了,另外一头也没撬掉,就没再偷。当日凌晨4时许,我开车去肿瘤医院对面的夹道内拉那头石狮子,我给“崔四”打电话说只偷了一头石狮子,“崔四”说一头不咋值钱,没法卖,后来我开车把那头石狮子放在车后备箱拉到四坝沙场放在那,想等机会再处理。 (2)同案犯樊文轩供述: 2012年3月2日晚上七八点,杜辉给我打电话说“南阳高第街56号茶餐厅门口有两个石狮子,你去把他们撬了给我,我给你1500元,我同意了。当时我和四在卧龙路钱柜西边夹道内中青网络会所打台球,后来杜辉也到中青网络会所找我说这个事,说完他就离开了,我和四到红庙路一个日杂店去买撬杠,我花45元买了3个,1米多长,直径4厘米那么粗,一头带尖。我们买了撬杠后返回中青网络会所,我给“榔头”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十一点多榔头来找我,我把事给他说了,说卖1500元,三人平均分配一人500元,他们俩表示同意。我们打台球到次日凌晨1点多,我和榔头、四开着我的车去偷石狮子,我把车开到石狮子东边一点,榔头和四一人拿一个撬杠开始撬石狮子,榔头和四撬有1分多钟,榔头说楼上有人喊,我们就开车离开往西走,没走多远又掉头回来,榔头和四下车去抬石狮子,他们俩抬不动,我也下车帮忙,后开车把石狮子拉到卧龙岗西边肿瘤医院对面夹道放到一个红大门前的树底下,我们离开后我给杜辉打电话说偷了一个石狮子,放到肿瘤医院对面夹道一棵树底下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我去看,石狮子已经不在了,我想是杜辉把它拉走了。 (3)同案犯余阳供述: 2012年3月初一天,满特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上网,他说出来一下。我见到满特和四在打台球,我、满特、四坐到满特的白车里,满特说“去高第街把狮子弄走”然后我们三个到高第街56号门口,我和四下车,四从车上拿下一个撬杠开始撬门口东侧的石狮子,不一会我听到门里头有人喊“谁呀”。我就回到停在路边的白色车上,四也紧跟着上车。然后满特开车离开,等几分钟后,看看没人,满特开车又回到饭店门口,车头朝西停下,我和四去搬石狮子,把石狮子抬到车上。满特也下车帮忙。后我们开车到卧龙岗后面鸿运宾馆的胡同里,我们合力把石狮子抬下来。扔在胡同西边一棵树下。 3、证人证言 (1)证人娄某某证言: 2012年3月出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有两个年轻男子来店里买过撬杠,他们买的是长一点的撬杠,我去后院仓库拿的,他们还卖了两双手套。他们把钱给老板了。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2年3月2日晚我值班,大概凌晨2点半左右,我听见门口有撬杠撬砖的声音“呼啦”一声,听到外头有人活动,我就喊一声“谁”,外头没声音了,我隔门东侧玻璃看见外头有三个人在活动,都是年轻人,有一个白色汽车停在门口东边。我到二楼打电话报警。我从二楼窗口往下看,看见那辆车从西往东转一圈又回来,过一会我接到派出所电话,民警开车过来说没有看见有人。然后就走了。等到3点左右我又开门出去看,发现门口东边一个石狮子被偷走了。 2012年3月27日凌时30分,我在值班室休息,听到茶餐厅东隔墙有响动的声音,没在意。凌晨6点,我听到柜台电话响了,拿起电话听,对方说你们丢的石狮子给你们送去了,在茶餐厅东边夹道里,在第二根柱子的北边放着,用鱼皮袋装着。后来对方把电话挂了。 4、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2)第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结论:被盗石狮子价值为人民币3100元。 5、书证 (1)被告人郜建四户籍证明一份 证明被告人郜建四的刑事责任年龄。 (2)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郜建四犯故意伤害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同案犯杜辉、余阳、樊文轩判决情况。 (4)被盗石狮子照片 (5)方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 证实2014年4月29日方城县公安局在郜建四家中将其抓获。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郜建四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建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郜建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 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郜建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郜建四的犯罪性质、盗窃数额、手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郜建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郜建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故意伤害罪先行羁押的3个月零13日应予扣除,被告人郜建四的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杜 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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