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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明飞与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46号 原告辛明飞,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炳利,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金马大道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忠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46号

原告辛明飞,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炳利,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金马大道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忠卫,经理。

原告辛明飞与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8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明飞及委托代理人赵炳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明飞诉称,2014年2月,其与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其为被告运输玻璃,合同约定运费价格为常州184元/吨、无锡190元/吨,每20车或7-10天结算一次运费。后被告不遵守合同约定,欠其运费至今未付。2014年7月13日,经结算,被告欠其运费725086元,并出具欠款单。请求被告支付运费725086元。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货物运输合同和被告出具的运费欠款单各一份。证明其和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给被告运送货物,被告共欠其运费725086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车辆运输使用,……,目前执行运费价格为常州184元/吨、无锡190元/吨,每20车或7-10天结算一次运费。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运费欠款单,载明欠原告运费725086元,该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725086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运费欠款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25086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天昱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辛明飞7250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1元,减半收取5525.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9045.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维  帼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