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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泌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泌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泌阳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大队在对泌阳县新一高孙XX经营的学生餐厅检查时,提取孙XX制作的饼进行抽样检测。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孙XX处提取的饼中铝含量为640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济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MG/KG的标准。自2014年5月份以来,孙XX在泌阳新一高餐厅三楼制作饼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然后将做出的饼夹菜销售给泌阳县新一高学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XX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抽样取证录象光盘、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在其制作加工的饼中超量添加泡打粉,致其制作出的蛋糕中铝的含量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其行为足以造成食用学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薛 九 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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