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55号 |
原告屈军辉,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保军,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仵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军辉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军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七元,减半收取五百四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屈军辉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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