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文书 |
(2014)新执字第18号 |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住本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湛河区中。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幸福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元月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赔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涛 执 行 员 樊 亚 斌 执 行 员 宋 亚 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 鹏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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