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788号 |
原告魏莎莎,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秋红,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铁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莎莎诉被告曹秋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准许原告魏莎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莎莎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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