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590号 |
原告金某,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荣,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淑 玲 人民陪审员 沈 德 田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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