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商民一终字第11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青(李清晨),女,汉族,现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琪,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会民,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李小青因与被上诉人吴琪及原审被告张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孝杰于2013年10月1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小青、张会民偿还欠款1149998元及利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李小青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小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天超,被上诉人吴琪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及原审被告张会民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 判 长 戴 蕙 审 判 员 许秀敏 审 判 员 林廷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