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53-1号 |
申请执行人张作伦,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威,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卫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26元(其中本金10596元、迟延履行金671元、执行费5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林 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荣 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