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4)汝刑初字第0046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66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9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9月18日19时30分,被告人朱XX酒后驾驶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去汝南县王桥村委王付生家,行驶至王付生家门口时与王付生家的大门相撞,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朱XX带至交警队。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告人朱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无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朱XX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各一份,检测报告一份,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交警大队民警任国防、邱峰出具查获经过各一份,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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