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确刑初字第00241号 |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56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红三轮摩托车,沿确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留庄街,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8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守 军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琳 |
上一篇:原告杨海威诉被告钱红运、刘小六、陈新德、尹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