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南民申字第0010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套,男。 委托代理人: 张杰、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现,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民,男。 再审申请人李小套因与被申请人李文现、李建民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小套申请再审称:原判查明事实错误。本案起因是申请人将原房屋改建,改建后仍沿用以前的排水通道,即从被申请人房屋院落东墙公用通道埋管排水,而法院在毫无事实证据的前提下,认定“李小套的房屋的排水原系顺着地势由北向南经自家门前向西流出”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相邻权纠纷,是因再审申请人李小套改建房屋后,在被申请人房屋东侧风道处埋设排水管道引起。原审已查明,申请人房屋的排水原系顺着地势由北向南经申请人门前向西流出,后申请人改建房屋后,地势增高,水流不能经原流向排出,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房屋外墙东侧铺设管道,使水流经东侧向南排出。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其东侧埋管后不同意,经村委、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管道拆除。说明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家的饮水管道已在此埋设多年)。二审考虑到申请人排水和被申请人饮用水管道的历史状况,判决驳回李小套的上诉请求,符合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小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小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东 哲 审 判 员 时 新 焕 代理审判员 张 朝 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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