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濮民初字第1893号 |
原告王安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玉柱,男,汉族。 被告韩丽敏,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邦诉被告翟玉柱、韩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翟玉柱、韩丽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翟玉柱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无法送达,且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安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美玲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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