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8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红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女,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景葵,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龙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景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鼎机械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朱文超,被上诉人郑景葵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退还郑州龙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审 判 员 张 永 军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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