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平少民特字第19号 |
申请人巫某某,平舆县人。 监护人巫雪礼,系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巫思祺要求宣告戚海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戚海娟于2011年12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戚海娟失踪。 经审理查明,戚海娟,平舆县人,系申请人巫某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6月18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戚海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戚海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戚海娟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戚海娟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 腾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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