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叶民初字第1057号 |
原告李营超,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文学,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李营超诉被告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营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营超做饲料生意,2013年9月18日,原告给被告送饲料10袋,当时被告没钱,被告李文学给原告写欠条一份,欠2200元。2013年12月13 日,原告给被告送饲料10袋,当时被告没钱,被告给原告写欠条一份,钱2250元。2014年元月18日,原告给被告饲料2袋,被告给原告写欠条一份,欠450元。2014年2月21日,原告给被告送饲料2袋,被告给原告写欠条一份,欠450元。2014年4月27日,原告给被告送饲料2袋,被告给原告写欠条一份,欠450元。被告购买原告饲料共写欠条5份,共计现金5800元。原告找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给。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文学给付原告李营超饲料款5800元。 原告李营超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欠条5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饲料款共计5800元。 被告李文学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李营超提交的1-2号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营超经营饲料生意。2013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10袋,共计2200元,并出具欠条。2013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10袋,共计2250元,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2袋,共计450元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2袋,共计450元,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4月27日,被告购买饲料2袋,共计45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以上被告共计欠款5800元。2014年7月2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构成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李文学偿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学偿还原告李营超货款5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文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铁锁 审 判 员 李付晓 人民陪审员 杨恪磊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梅艳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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